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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3/5 10:51:08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官网 点击:3407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总体部署,全面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精神,不断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切实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社会保障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条件。

  救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吉林省户籍(或持有吉林省内居住证),有康复需求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2.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具有诊断资质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的残疾儿童。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救助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救助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依据年度《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补助标准》执行。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分类确定本地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补助标准,可在省确定的项目和标准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增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年龄范围,并建立项目和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工作流程。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由其所在儿童福利机构代为申请。

  审核。县级残联负责对残疾儿童救助申请进行审核。

  救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由定点康复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定点康复机构由省残联会同省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定点康复机构,并向社会公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定点康复机构须对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康复计划。必要时,由上一级残联组织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

  结算。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残疾儿童残疾诊断、康复救助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由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报销;属于医疗救助等临时救助范围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救助。

  (四)经费保障。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同时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省财政依据各地经济状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各级残联和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只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加强能力建设。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积极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加大对儿童康复机构在康复设备配置、康复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康复机构人员培训、康复服务人员的人力成本、残疾儿童康复教育玩教具和专业设备采购等支出。要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建设,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加强培训引导,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三)加强综合监管。

  省残联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厅等部门制订《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明确申请、审核、救助、结算的规范程序,制定定点康复机构的准入标准、服务规范并建立淘汰机制,建立康复救助项目的定价机制,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明确资金管理和绩效管理要求,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本地卫生健康、民政、教育、市场监管、残联等部门完善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因机构改革涉及职能调整的,相关工作由职能归属部门负责落实。

  (四)加强救助保障。

  各级残联、民政、教育、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依托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工作,及时组织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转介到康复教育机构接受康复教育训练。

  各级教育部门要支持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逐步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送教上门教育形式,鼓励和支持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残联及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及社会组织、志愿者要为残疾人社区康复、家庭康复提供场所及服务,探索建立远程康复模式、居家支持性服务等,促进残疾儿童回归家庭、融入主流社会。

  各级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及家长的综合救助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康复机构择优选择贫困残疾儿童家长在机构服务保障等岗位工作,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五)加强宣传动员。

  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在2018年11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省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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