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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3/5 10:55:19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官网 点击:3046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现就建立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为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奠定坚实基础。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明确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认定由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2019年1月1日起,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7—14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有条件的市、县,应尽力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放宽或取消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三、确定内容标准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市、县人民政府依据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分类确定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四、完善工作流程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审核。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级残联组织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省、市残联组织和卫生计生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定点康复机构由县级以上残联组织会同卫生计生、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确定。

  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五、提升服务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强化信息共享,提高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六、加强综合监管

  民政、教育、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商残联组织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残联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强化组织保障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列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省级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各级残联组织和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救助政策,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各市人民政府要尽快出台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具体配套政策措施。省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做好贯彻落实各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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