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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3/5 10:57:10 来源:铅山县人民政府官网 点击:3323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令第675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提供制度性保障。到2020年,实现0-6岁(不满7周岁,下同)重点保障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实现0-6岁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

  (一)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坚持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在对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残疾儿童和残疾孤儿康复救助实现兜底保障的基础上,逐步达到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三)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二、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范围。

  具有江西省户籍,0-6岁,有康复需求和诊断明确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重点保障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它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它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县政府制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二)救助主要内容。

  1.基本康复训练。

  为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视功能训练、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训练服务。

  2.辅助器具适配。

  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盲杖;为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单耳)、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双耳);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基本型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3.手术。

  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手术;为有需求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

  (三)救助标准。

  1.基本康复训练。

  视力残疾儿童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补助标准为15000元/人/年。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以及其它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等康复救助重点保障对象,享受6岁以内接受基本康复训练不限年限的全程救助。除以上康复救助重点保障对象外的残疾儿童,享受两年的基本康复训练救助。

  到2025年,实现0-6岁有需求的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训练全覆盖。

  2.辅助器具适配。

  视力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盲杖每人补助标准为100元;肢体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每人补助标准为1200元;听力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植入人工耳蜗产品(单耳)每人补助标准为60000元、适配助听器(双耳)每人补助标准为6000元。

  3.手术。

  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手术每人补助标准为12000元;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每人补助标准为10000元。

  以上救助标准为江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最低标准,最低救助标准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康复服务价格变动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各市、县(区)政府可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分类确定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延长对康复救助重点保障对象以外的残疾儿童享受基本康复训练的救助年限;对接受康复救助的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给予适当生活补助,用于补贴康复训练期间的饮食、住宿、交通等费用。

  三、工作流程

  (一)自愿申请。

  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审核确定。

  县级残联负责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进行审核。

  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级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由市、县(区)政府规定。

  (三)实施救助。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残疾儿童监护人也可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四)费用结算。

  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四、救助管理

  (一)康复服务管理。

  各地应根据国家、省现行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及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相关服务规范和管理细则,建立科学、专业的康复服务流程、康复技术控制及质量评价体系,确保残疾儿童得到规范的康复服务。

  (二)定点机构管理。

  定点康复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残联组织会同卫生计生、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建立定点康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孤残儿童康复基地发展成为定点康复机构。定点康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和标准要求提供康复服务,有弄虚作假套取康复救助资金、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应终止其定点资格。

  (三)救助信息管理。

  各地要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加快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残联、民政、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等各部门救助资源,以及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民政、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定期向残联组织反馈本系统残疾儿童帮扶救助信息,残联组织应及时收集汇总受助儿童信息并录入数据库。

  (四)政策衔接工作。

  各地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公共卫生服务、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政策的有效衔接,要制定具体的政策衔接办法,统筹解决残疾儿童康复费用和康复期间家庭生活困难等问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在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组织架构下,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强化对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县(区)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重要内容。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各地要抓紧完善配套措施和具体实施细则,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康复救助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康复救助工作水平。

  (二)落实部门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残联组织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筛查掌握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做好救助对象审核以及定点康复机构综合监管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投入机制,落实康复救助资金及工作经费,做好康复救助资金的结算与监管工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部门举办和审批的特殊教育学校(培训学校)等开展康复教育的管理,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民政部门要筛查掌握相关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及福利院残疾孤儿信息,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的管理,组织好福利机构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做好残疾儿童的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建立完善康复专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办法。卫生计生部门要发挥好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用,做好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评估与转介,加强对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牵头协调物价部门探索建立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扶贫部门要加大贫困残疾儿童的兜底保障工作,对建档立卡的残疾儿童家庭予以精准帮扶。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康复机构的安全监管,推动完善康复机构准入、诚信评价等管理机制。

  (三)落实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四)提升服务能力。

  市、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健全完善以政府开办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为主体、社会康复机构共同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网络。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推动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五)加强监督管理。

  市、县(区)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落实情况列入监督督办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教育、民政、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商残联组织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残联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残疾儿童康复风险防控,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意外伤害等风险分担补贴机制。

  (六)加强政策宣传。

  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各市、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抓好工作落实。省残联要会同省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做好贯彻落实各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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