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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官网  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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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第三条 坚持政府提供基本保障、市场满足多层次康复服务需求。健全政府主导的多渠道筹资、服务机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捐赠、提供服务。

  第四条 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在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基础上,对个人自费剩余部分提供限额补助。剩余部分低于限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额补助。

  第五条 本办法确定的救助对象范围、救助内容和标准,各区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落实,在此基础上可根据本区条件扩大范围、增加内容、提高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六条 各区残联会同卫生计生、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残疾儿童诊断、评估、治疗、康复服务定点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康复机构),报市残联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七条 救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一般应为0—7岁,部分项目的救助对象年龄可延长至17岁。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其父亲(母亲)有本市居住证并连续3年在本市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

  (三)持有残疾人证或有定点康复机构诊断证明。

  (四)接受本办法所列康复救助项目服务。

  第三章 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

  第八条 医疗手术类:

  (一)对0—7岁儿童角膜移植手术费用补助1万元/眼。

  (二)对0—17岁儿童先天性白内障复明手术费用补助1万元/眼。

  (三)对0—7岁(言语能力评估达到三级及以上者放宽至14岁)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提供补助。购买人工耳蜗产品费用,对低保家庭的儿童补助15万元,对非低保家庭的儿童补助11.2万元。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调机费用补助1.2万元。

  (四)对0—7岁儿童唇腭裂手术费用补助1万元。

  (五)对0—7岁儿童髋关节发育不良干预费用补助0.15万元。

  (六)对0—17岁儿童肢体残疾矫治手术费用补助1.7万元/次。

  第九条 康复训练类:

  (一)对0—7岁听力、肢体、智力、多重残疾儿童和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训练费用补助每月不超过0.2万元,每年度不超过2万元。

  (二)对0—7岁唇腭裂儿童手术后接受言语矫治训练费用补助1万元。

  (三)对0—17岁视力残疾儿童接受视觉康复训练费用补助0.24万元。

  (四)对0—17岁肢体残疾儿童每次矫治手术后康复训练费用补助0.6万元。

  第十条 辅助器具类:

  (一)对0—17岁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每例补助1万元,1年内不重复补助。

  (二)对0—17岁肢体残疾儿童装配矫形器每例补助0.4万元,1年内不重复补助。

  (三)对0—17岁肢体残疾儿童适配其他肢体类辅助器具补助0.15万元,2年内不重复补助。

  (四)对0—17岁视力残疾儿童适配视力类辅助器具补助0.1万元,2年内不重复补助。

  (五)对4—17岁听力残疾儿童适配助听器补助0.6万元,5年内不重复补助。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的区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残疾儿童的残疾人证或定点康复机构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

  第十二条 各区残联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康复救助项目和限额。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各区残联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残疾儿童到定点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并据此核定康复救助项目和限额。

  第十三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在相关定点康复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机构并接受康复服务。监护人(代理人)选择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须经区残联同意。

  第十四条 定点康复机构接收残疾儿童时应核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和残疾儿童身份信息,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接收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区残联。

  第十五条 定点康复机构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按照残疾儿童实际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为残疾儿童提供个性化康复服务。

  第十六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如实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记录表,做好医疗、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记录。

  第十七条 定点康复机构在服务结束后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费用结算表及费用明细报区残联。

  第十八条 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项目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区残联审核后,由区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区残联商区财政部门确定。残疾儿童经区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项目服务发生的费用的结算办法,由区残联商区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由区级负担,市财政以转移支付方式给予适当补助。2019—2020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由市财政给予100%补助,以后年度市财政给予40%补助。

  第二十条 市财政根据市残联报送的各区预计享受救助人数和资金数额,将资金提前下达给各区,并于次年年底前,根据市残联汇总的各区实际支出情况与各区进行结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卫生计生、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商残联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第二十二条 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

  第二十三条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贪污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涉及以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的按原工作流程、结算方式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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