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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网  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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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八八战略”为统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制度衔接、规范有序、公开公正、精准高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到2020年,建成与我省“两个高水平”奋斗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康复服务质量全面提升,残疾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水平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二、制度内容

  (一)服务对象。

  1.我省0—6周岁,经鉴定符合国家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多重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2.上述对象中生活自理能力不足、不具备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凭县级教育部门出具的缓学或休学证明,年龄可放宽至8周岁;上述对象中具有肢体矫治手术指征的,年龄可放宽至16周岁。

  (二)服务项目和标准。

  1.基本康复训练。对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接受与残疾类型和医学诊断相对应的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2400元,每年最高24000元。

  2.辅助器具适配。对残疾儿童配置与残疾类型相符合的基本辅助器具费用给予补贴。辅助器具种类、评估条件、适配流程、使用年限等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3.人工耳蜗植入。对具有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每人免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1台,并给予12000元的手术等费用补贴。

  对未享受免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自行接受人工耳蜗植入的残疾儿童购置人工耳蜗,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0元。对已安装人工耳蜗8年以上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儿童升级体外处理机,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0元。

  4.肢体矫治。对具有肢体矫治手术适应指征的肢体、多重残疾儿童,每人给予最高12000元和6000元的补贴,分别用于手术(含术前必需检查)和术后院内康复训练。每人累计享受不超过2次。

  5.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儿童给予每人每月600元、每年最高6000元的补贴,用于接受康复期间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明天计划”和“添翼计划”,由民政部门继续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确有需要在省外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应在接受康复前1个月提出申请。

  (二)审核。县(市、区)残联对相关信息予以审核,涉及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会同民政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核实。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到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书面意见,并作为资金结算的依据。

  (三)服务。残疾儿童监护人可自主选择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县(市、区)残联要及时录入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提供服务的相关信息。

  (四)结算。在省内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产生的费用,经县(市、区)残联审核同意后,按照在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补贴的原则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在各类医疗机构和省外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手术或基本康复服务等产生的自付费用,经县(市、区)残联审核同意后,按照在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补贴的原则发放给监护人。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经县(市、区)残联审核同意后发放给监护人。

  四、资金保障

  各地要根据年度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需求,落实政府资金预算。省财政根据对象数量、地方财力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适时调整康复服务标准。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支持力度。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保障水平。

  五、机构管理

  (一)登记备案。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开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与公办康复机构相同的政策。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必须依法在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登记或备案,取得相关证照资质。

  (二)定点准入。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定点管理制度。省残联会同省教育、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制定我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的准入标准,加快推进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的资格准入、目录公布、服务规范、协议管理和退出等工作。

  (三)定点服务。各类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术、肢体矫治手术等须在具有医疗资质的机构实施。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政府是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责任主体,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健全政策措施,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各级残联组织和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加强服务能力。各级残联组织和教育、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全面加强儿童康复专业师资培养和人才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康复专业人才入职奖补政策,加大继续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将更多有效的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充分发挥各类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三)加强综合监管。各有关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做好辖区内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儿童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补贴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各地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工作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残疾预防。各地要牢固树立残疾预防理念,积极创造儿童安全生活环境,从婚前孕前健康检查、产前筛查诊断、新生儿疾病和儿童残疾筛查干预等环节着手,加快建立新生儿和儿童致残性疾病、出生缺陷的早预防、早筛查、早诊断、早治疗、早康复一体化工作机制。逐步建立残疾预防信息共享和残疾儿童报告制度,并与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有效衔接。

  (五)加强宣传动员。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挖掘报道典型事例,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内容,了解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提高残疾预防和康复的意识,营造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

  省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配套措施,督促指导各地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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