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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官网  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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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保障残疾儿童得到基本康复服务,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提高民生保障水平,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提高残疾儿童健康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守住底线。积极发挥各级人民政府“保基本”作用,逐步推进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完善机制、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正公开。建立科学便民的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具体内容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符合救助条件的0-7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残疾儿童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二)救助内容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见附件)。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增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其中,康复训练救助时间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个月,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救助时间。

  2.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市、区)可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期间监护人陪护救助,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救助内容和标准。

  3.将残疾儿童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三)救助标准

  1.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救助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2.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可适当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保障标准,包括残疾儿童矫形器、轮椅、助行器等辅助器具救助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四)工作流程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旗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审核。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旗县级残联组织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在30个工作日内批准并列入康复救助计划,对不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盟市以上残联组织和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定点康复机构由旗县级以上残联组织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

  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旗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旗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旗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旗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五)经费保障

  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2019年起,自治区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统筹现有的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补助资金、自治区“人工耳蜗”项目资金,分类分档对各地区适当予以补助。以后年度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补助标准。

  三、政策衔接

  (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先行结算,旗县级财政再根据支出情况和救助标准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超出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

  (二)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院等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救助,且已享受特殊教育学校生均补贴和儿童福利机构定额补贴政策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

  (三)已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盟市、旗县(市、区),救助范围、救助内容、救助标准小于本实施意见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救助范围、救助内容、救助标准大于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按本地区原来的范围、内容和标准执行。

  (四)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不影响其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残联组织和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提升服务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范围、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政策。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推动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充分发挥嘎查村(社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三)强化监督管理。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保、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商残联组织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残联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抓好宣传动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解读和宣传工作,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使残疾儿童及时得到抢救性救助和康复服务。同时,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意识,加大康复知识普及力度,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促进残疾儿童早日康复,健康成长。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自治区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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