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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颁发《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来源:无  201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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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总体目标是早期发现有听力障碍的儿童,并能给予及时干预,减少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

  一、基本要求

  (一)机构设置

  1、筛查机构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产科或儿科的医疗保健机构。

  (2)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3)职责: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出具报告,资料登记归档并上报,对家庭进行告知并转诊,对通过筛查的高危儿要建议其定期随访。

  2、检测机构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

  (2)获得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新生儿听力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

  (3)职责:负责听力障碍确诊,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出具报告,资料登记归档并上报,对家庭进行告知,建议确诊患儿进入干预程序。

  (二)人员要求

  从事听力筛查和检测的技术人员必须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经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1、筛查人员

  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实施,由经过听力学专门培训的技(护)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2、检测人员

  (1)业务负责人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负责听力诊断的业务工作。

  (2)听力测试人员由从事听力学或耳鼻咽喉科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

  3、文案人员

  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文字处理及统计)技术且有档案管理的工作经验。

  (三)房屋要求

  1、筛查机构

  设置1间相对比较安静的专用房间,配备诊察床和办公桌椅,面积应在15平方米以上。

  2、检测机构

  (1)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的测听室2间。

  (2)诊室1间,并配诊察床,面积至少在10平方米。

  (3)综合用房1间。

  (四)设备要求

  1、筛查

  设备用途

  筛查型耳声发射仪和/或自动听性脑干诱发电位仪快速筛查新生儿听力情况

  计算机登记数据分析

  2、检测

  设备用途

  诊断型听性脑干诱发电位仪综合评估听力损失的性质、程度并进行鉴别诊断

  诊断型耳声发射仪

  声导抗仪

  便携式听觉评估仪、纯音听力计(具备声场及VRA)

  计算机登记、数据分析

  二、筛查

  (一)对象

  有条件的地方应进行普遍性筛查,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应根据当地情况,至少进行听力障碍高危新生儿筛查。

  听力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中住院超过24小时;

  2、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5、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6、高胆红素血症达到换血要求;

  7、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

  8、细菌性脑膜炎;

  9、Apgar评分1分钟0-4分或5分钟0-6分;

  10、机械通气时间5天以上;

  11、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征或遗传病。

  (二)时间

  实行两阶段筛查:出院前进行初筛,未通过者于42天内进行复筛,仍未通过者转听力检测中心。告知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即使通过筛查仍应结合听性行为观察法,3年内每6个月随访一次。

  (三)环境

  应有专用房间,通风良好,环境噪音低于45分贝A声级(dB A)。

  (四)方法

  耳声发射测试或自动听性脑干诱发电位测试。

  (五)步骤

  1、清洁耳道;

  2、受检儿处于安静状态,必要时可使用镇静剂;

  3、两耳分别测试。轻轻放入探头,仪器自行显示结果,如未通过,需重复2-3次测试。

  三、诊断

  复筛阳性的患儿由听力检测机构进行耳鼻咽喉科检查及声导抗、耳声发射、听性脑干诱发电位检测、行为测听及其它相关检查,并进行医学和影像学评估,一般在6月龄做出诊断。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在随访过程中发现听力障碍应进行进一步诊断。

  四、干预

  1、针对病因对可纠正性听觉障碍患儿进行相应的药物、手术治疗。

  2、听力补偿或重建:

  (1)助听器选配:对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觉障碍患儿,应首选配带助听器,一般可在6月龄开始验配并定期进行调试及评估,以达到助听器效果优化。

  (2)人工耳蜗植入:对双侧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听力障碍患儿,应用助听器效果甚微或无明显效果,要进行人工耳蜗术前评估,考虑进行人工耳蜗植入。

  3、听觉–言语训练。

  4、社区–家庭康复指导。

  五、质量控制

  应建立并维护新生儿听力筛查数据库,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的信息管理工作。数据库应包括下列内容:

  1、基础数据;

  2、听力筛查机构工作质量评估;

  3、听力检测机构工作质量评估;

  4、康复机构工作质量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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