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日,广州市人社局正式发布《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下称《通知》),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人工耳蜗,按不高于76000元(含76000元)的标准纳入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超出76000元的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超7.6万元费用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12号)的有关规定,广州市人社局制定了《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人工耳蜗,按不高于76000元(含76000元)的标准纳入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低于76000元的,按实际价格纳入支付范围。超出76000元的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人工耳蜗,由个人按比例先自付后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比例按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根据广州城乡居民医保的政策,安装人工耳蜗等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的先自付费用比例为50%。也就是说,假设人工耳蜗总费用为10万元,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为7.6万元,参保人需自行承担2.4万元。纳入支付范围的7.6万元中,参保人还需先自付7.6万元×50%=3.8万元,剩下的3.8万元按照医保政策报销。例如,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今年在三级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按此计算可报销(3.8-0.05)万元×70%=2.625万元。
《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属公费医疗的人工耳蜗费用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2018年1月1日至《通知》施行前,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12号)规定的人工耳蜗费用,亦按本通知有关规定纳入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纳入社会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人工耳蜗费用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双耳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患者。
(二)7周岁以下的语前聋患者或经听力语言康复后有一定听力言语基础的18周岁以下语前聋患者。
转自广州日报